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刘华
91420582662281155T
4000万元人民币
-
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街
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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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242126485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
简单变更
2019-06-04
2024-06-0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D342351574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发
2020-10-28
2025-10-28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17)鄂0583民初164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
11000
一、被告W某某向原告X某某支付劳务报酬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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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2
其他
(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7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Z某某,Z某某,L某某
195270.23
原告Z某某的经济损失86829.24元,由被告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赔偿52097.54元,被告Z某某赔偿17365.85元,被告Z某某赔偿17365.85元,被告Z某某已为原告Z某某垫付医疗费19488.80元,原告Z某某应返还被告Z某某2122.95元。 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承担174元,被告Z某某承担58元,被告Z某某承担58元,原告Z某某承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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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7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Z某某,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
当阳市人民法院
2014-08-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