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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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42126485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简单变更 | 2019-06-04 | 2024-06-04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D342351574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发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发 | 2020-10-28 | 2025-10-28 |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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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7)鄂0583民初164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 | 11000 | 一、被告W某某向原告X某某支付劳务报酬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9 |
2 | 其他 | (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7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Z某某,Z某某,L某某 | 195270.23 | 原告Z某某的经济损失86829.24元,由被告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赔偿52097.54元,被告Z某某赔偿17365.85元,被告Z某某赔偿17365.85元,被告Z某某已为原告Z某某垫付医疗费19488.80元,原告Z某某应返还被告Z某某2122.95元。
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承担174元,被告Z某某承担58元,被告Z某某承担58元,原告Z某某承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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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7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Z某某,当阳市给排水安装工程公司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2014-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