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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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 罚款金额为0.6792万元 | 6792 |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5-11-04 | 张工商行处字〔2015〕第2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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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湘0802民初3354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 2959674.88 | 一、被告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欠款1654837.44元(其中保证金350000元,租金1000300元,电费264747.62元,洗涤费39789.82元);二、被告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300元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为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电费和洗涤费总额304537.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四、驳回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4元,减半收取计10907元,由被告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16 |
2 | 劳动争议 | (2023)湘08民终19号 | 被上诉人 | 原告: Z某某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2-09 |
3 | 劳动争议 | (2022)湘0802民初310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3494.25 | 一、被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2022年8月份工资3494.25元(含已支付的262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0 |
4 | 其他 | (2021)湘0802民初334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217927.58 | 解除对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17927.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4-26 |
5 | 劳动争议 | (2022)湘0802民初734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4529.32 | 一、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Z某某支付欠付的工资1439.32元;
二、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Z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90元;
三、驳回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4-08 |
6 | 其他 | (2021)湘0802民初3346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42688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固定经营收益213440元;
二、被告H某某向原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21344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计2322元,诉讼保全费1609.64元,共计3931.64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1-06 |
7 | 其他 | (2021)湘0802执保18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12-29 |
8 | 劳动争议 | (2021)湘0802民初169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X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
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08 |
9 | 合同纠纷 | (2020)辽12民终2208号 | 被告 | - | 263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上诉人铁岭市大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14 |
10 | 合同纠纷 | (2019)辽1202民初419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铁岭市大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 620916.26 | 一、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损失包括治疗费58636.38元、二次手术费7573元、医疗辅助器具损失147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损失10050元、住院、康复期间营养费损失10050元等共计87779.38元的90%即79001.44元;
二、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护理费损失23215元的90%即20893.5元;
三、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4979元的90%即94481.1元;
四、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损失1720元、调档复印费损失272的90%即1792.8元;
五、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交通费损失2000元的90%即1800元;
六、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诉讼代理费损失2500元的90%即2250元;
七、被告沈阳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医疗险项限额2万元内,在残疾赔偿金项3.6万元限额内,与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时可扣减绝对免赔额1000元)
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医疗险项5万元限额内,在残疾赔偿金项4.6万元限额内,与被告沈阳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时可扣减绝对免赔额100元)
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原告Y某某医疗费9001.44元、护理费20893.5元、残疾赔偿金12481.1元、交通费1800元等损失范围内,和被告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与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时决定免赔额300元可予扣除)
十一、被告铁岭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旅游费2328元;
十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被告铁岭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椰晖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380元,原告Y某某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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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3354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3354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3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3354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界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
4 | 劳动争议 | (2022)湘0802民初310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2-11-30 | |
5 | 劳动争议 | (2022)湘0802民初734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2-03-28 | |
6 | 合同纠纷 | (2021)湘0802民初3346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1-12-27 | |
7 | 合同纠纷 | (2021)湘0802民初3346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1-12-17 | |
8 | 旅游合同纠纷 | (2019)辽1202民初419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铁岭市大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
9 | 旅游合同纠纷 | (2019)辽12民终1517号 | 被上诉人 | -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9 | |
10 | 旅游合同纠纷 | (2018)辽1202民初368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沈阳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铁岭市大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