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扬子杯长三角华东
刘志祥
913205827370761223
--
-
南丰镇海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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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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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税收法律规定
其他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结果:处以2608.4元罚款
2608
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5-07-06
张地税稽罚〔2015〕22号
2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运输车辆
其他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1000
张家港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2014-04-16
张交维罚字〔2014〕00082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张国税 许准字〔2017〕第1691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6 月n 0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6 月n 0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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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
新标准
--
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99-12-31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张国税 许准字〔2017〕第1657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6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6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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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5846号之一
被申请人
-
18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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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5846号
被申请人
-
18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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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791号
被申请人
-
19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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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4
其他
(2020)苏05民终2449号
上诉人
-
770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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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82民初131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9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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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6
其他
(2019)苏0582民初144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50000
一、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投资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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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82民初1311号
被申请人
-
49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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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民初15856号
被申请人
-
55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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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9
其他
(2018)苏05民终9471号
上诉人
-
4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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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10
其他
(2017)苏0582民初1311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82600
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375000元,其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600元,由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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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9254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市亿瑞金属有限公司制品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09-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5846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05-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791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闽东木材经营部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02-25
4
合同纠纷
(2020)苏05民终2449号
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1
5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民初144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9-12-10
6
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民初144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9-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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