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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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0502民初401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河南豫龙港安防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263878.67 |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219876.18元(其中含被告Z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500元,在执行时直接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8.18元,减半收取2629.0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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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0505民初626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河南豫龙港安防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G某某,M某某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