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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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621民初2085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 | 15100 | 被告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货款1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民初7981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3-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05执5144号 | 申请人 | - | 7263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6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20 |
4 | 其他 | (2017)豫0105执1077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07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105执1250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2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2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105民初4168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多多咪(新乡)食品有限公司 | 19500 | 被告多多咪(新乡)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货款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多多咪(新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7-05-24 |
7 | 其他 | (2017)豫0105民初1670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56467.8 | 被告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5646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7-04-14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105民初21582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 300395 | 一、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前支付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
二、若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违反上述约定,自愿向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395元。
三、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2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621民初1626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 37660 | 被告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货款37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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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多多咪(新乡)食品有限公司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7-06-1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多多咪(新乡)食品有限公司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7-03-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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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621民初2085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 | 浚县人民法院 | 2019-07-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郑州百闻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多多咪(新乡)食品有限公司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7-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