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詹天佑奖西北
杨松林
9165010371071741XG
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19号
新疆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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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新22民终327号
上诉人
-
717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4.0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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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2
劳动争议
(2014)沙民一初字第20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95704
一、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支付被告L某某查档费22元; 二、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支付被告L某某差旅费129元; 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返还被告L某某工装费705元; 四、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不为被告L某某补缴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期间利息; 五、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不支付被告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00元; 六、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补缴2003年4月20日至2004年3月及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社保,并承担此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400元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3448元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支付送达费44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原、被告各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余款10元,退还原、被告各5元。 上述被告应履行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履行,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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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新2201民初1613号
被告
原告:
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2
合同纠纷
(2019)新22民终32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被告:
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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