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兴武
91331023092321847F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7条,开庭公告5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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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浙1023执526号
2020-03-03
(2019)浙1023民初4335号
天台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1023执4214号
2018-12-11
(2018)浙1023民初5455号
天台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1023执165号
2018-01-10
(2017)浙1023民初1739号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1023执恢755号
被执行人
-
--
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履行全部债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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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
合同纠纷
(2020)浙1023执52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1023执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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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3
合同纠纷
(2020)浙1023执恢351号
其他
-
--
--
2020-05-18
4
合同纠纷
(2020)浙1023执恢350号
被执行人
-
--
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2020-05-18
5
合同纠纷
(2019)浙1023民初433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
被告:
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兴武,Z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
2950000
一、限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本金29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D某某、D某某、Z某某、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D某某、D某某、Z某某、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50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D某某、Z某某、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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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6
合同纠纷
(2018)浙1023执421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4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D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卫 审判员王其委 审判员忻鹏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潘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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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7
其他
(2018)浙1023执4215号
被执行人
-
22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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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1023民初5455号
被告
原告: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戴金仙
1500000
一、限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8月29日之前的利息为356497.5元,之后的按合同约定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D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10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5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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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1023民初5456号
被告
原告: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戴金仙,戴泗伟
198997.5
一、限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98997.5元。 三、限被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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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10
合同纠纷
(2018)浙1023执16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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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1023民初433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
被告:
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9-09-0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1023民初5456号
被告
原告: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8-09-17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1002民初1189号
被告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
浙江宏鑫石材有限公司,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D某某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8-03-13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1023民初173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
被告:
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7-04-26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1023民初173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
被告:
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D某某,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7-0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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