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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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3166368元 | 3166368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15〕蒸民一初字第918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如数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本金4 900 000元;
二、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利息227 677.1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 000 000元质押保证金剩余款1 239 175.6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 693.74元,由被告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共同负担。 ...更多 | --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7〕湘0421民初2505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如数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本金99 00 000元;
二、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利息344 649.2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 000 000元质押保证金剩余款 1 239 175.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 408.87元,由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共同负担。 ...更多 | --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7〕湘0421民初2503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应如数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本金9 900 000元;
二、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利息441 247.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 000 000元质押保证金剩余款 1 239 175.6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 847.49元,由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肖正顺、邱中华、蒋丹、蒋新华、刘姣梅、刘安辉、刘素平、肖广芹、陈淑英共同负担。 ...更多 | --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7〕湘0421民初2500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执行(2017)湘04民终1893号判决书,支付10360414.11元。 | --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7〕湘0421民初1458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 000 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1 229 867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后期利息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姣梅、蒋丹、肖广芹、刘安辉对上述债务向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姣梅、蒋丹、肖广芹、刘安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 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 881元,由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29元,由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姣梅、蒋丹、肖广芹、刘安辉共同负担52 652元。 ...更多 | --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6〕湘0408民初1840号 | |
8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被告刘姣梅、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 000 000元、利息360 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止,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仍按2%/月支付利息),共计5 360 000元,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 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 55 720元,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004元,被告刘姣梅、蒋新华、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53 716元。 ...更多 | --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17-01-05 | 〔2015〕石民二初字第230号 | |
9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刘娇梅支付祁东县大德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和利息80000元; | --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08 | 〔2015〕衡仲裁字第164号 | |
10 | -- | -- | --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7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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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湘0426执88号 | 2021-01-07 | (2015)蒸民一初字第918号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湘0421执295号 | 2019-04-01 | (2017)湘0421民初2505号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湘0421执304号 | 2019-04-01 | (2017)湘0421民初2503号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湘0421执308号 | 2019-04-01 | (2017)湘0421民初2500号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湘0421执486号 | 2018-11-19 | (2017)湘0421民初1458号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湘0408执638号 | 2017-09-20 | (2016)湘0408民初1840号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7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湘0407执16号 | 2017-01-05 | (2015)石民二初字第230号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8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湘04执71号 | 2016-04-08 | (2015)衡仲裁字第164号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9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湘0421执110号 | 2016-03-07 | (2015)蒸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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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5640632 | (2023)湘0421执恢353号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0-2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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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衡县税)许准字﹝2020﹞第(51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0-1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县税务局 | |
2 | (衡)市监食生准许字﹝2021﹞第07096号 | 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准予许可决定书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2021-12-13 | 2026-12-12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SC11243042105035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2021-12-13 | 2026-12-12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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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2)湘0406执异14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许异议人H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 2023-01-18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2)湘0406执恢385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05 |
3 | 合同纠纷 | (2022)湘0408执恢3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1-28 |
4 | 追偿权纠纷 | (2022)湘0406执恢5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09 |
5 | 合同纠纷 | (2022)湘0426执恢5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6执恢53号
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2-21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湘0221执恢8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 2021-07-05 |
7 | 追偿权纠纷 | (2021)湘0406执恢85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6-08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426执88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5-28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426执87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5-28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426执8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8070825.08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J某某、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W王华银行存款人民币8070825.08元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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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2018)湘04民再36号 | 其他 | -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1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7)湘0406民初1533号 | 被告 | 原告: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
3 | 追偿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7)湘0406民初1532号 | 被告 | 原告: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品味酒业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J某某,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
5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湘04民终491号 | 被告 | -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12 | |
6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湘04民终845号 | 上诉人 | -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5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湘04民初4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阳县支行 被告: L某某,J某某,J某某,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28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湘04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阳县支行 被告: J某某,L某某,J某某,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28 | |
9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5)蒸民二初字第630号 | 被告 | 原告: 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16-05-23 | |
10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双惠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 | 株洲县人民法院 | 2016-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