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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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76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昆山蒙恩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220453 | 被告深圳市比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蒙恩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453元及利息损失(以110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1095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622元,合计62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申请费622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622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56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5-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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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8605号 | 其他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76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昆山蒙恩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