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姜平
91371100726200810J
300万元人民币
-
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汽贸城204国道西侧(吉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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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191民初70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姜平
10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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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2
其他
(2016)鲁1191执207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仲裁委(2015)日开劳人仲案字第10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Y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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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3
劳动争议
(2016)鲁1191执166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本院(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L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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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4
劳动争议
(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76号
原告
原告:
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1612
一、原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L某某2015年7月至8月工资4444元; 二、原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6065元; 三、原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L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元; 四、驳回原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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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5
合同纠纷
(2015)东执字第2232号
被执行人
-
--
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2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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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6
合同纠纷
(2015)东商初字第884号
被告
原告: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日照胜成经贸有限公司,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王文宇,S某某,姜平,C某某
1000000
一、被告日照胜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 二、被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S某某、被告J某某、被告C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S某某、被告J某某、被告C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胜成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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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7
其他
(2015)东商初字第884-3号
被告
原告: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日照胜成经贸有限公司,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王文宇,申华,姜平,C某某
--
一、将被告申华名下的鲁L×××××号、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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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8
其他
(2015)东商初字第884-2号
被告
原告: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日照胜成经贸有限公司,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王文宇,申华,姜平,C某某
--
一、将被告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日开国用(××)第××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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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9
其他
(2015)东商初字第884-1号
被告
原告: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日照胜成经贸有限公司,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王文宇,申华,姜平,C某某
1000000
一、将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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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1191民初38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日照联力工贸有限公司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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