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冬
91430381673589606A
308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五里村八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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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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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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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2017-07-05
湘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8-04-10
湘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3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2016-07-05
湘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8-04-10
湘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湘0304执恢2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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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2
合同纠纷
(2021)湘0304执恢40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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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3
合同纠纷
(2021)湘0304执异126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Y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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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4
合同纠纷
(2016)湘0304民初895号
被告
原告: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被告:
湖南鑫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冬,O某某
11934299.02
一、被告湖南鑫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垫款本金3934299.02元及罚息(罚息以3934299.02元为基数,按0.5‰/日的标准从2014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湖南鑫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条还款,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对被告湖南鑫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五里村8组的房屋在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湖南鑫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五里村8组的土地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L某某、O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不超过40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70元,由被告湖南鑫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O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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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5
其他
(2016)湘0304执85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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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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