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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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703执31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703执319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2-22 |
3 | 其他 | (2017)苏0581执44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2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78号 | 原告 | 原告: 锦州市北方铁合金厂 被告: 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07056 | 一、被告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锦州市北方铁合金厂货款人民币7070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79)。
二、驳回原告锦州市北方铁合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06元,由被告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10-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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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78号 | 原告 | 原告: 锦州市北方铁合金厂 被告: 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5-10-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703民初336号 | 原告 | 原告: 锦州市北方铁合金厂 被告: 葫芦岛市南票区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