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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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元 | 予以公告 | --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 | 2023-04-14 | -- | |
2 | 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35.46元 | 予以公告 | --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 | 2023-04-14 | -- | |
3 | 欠缴印花税205.1元 | 予以公告 | --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 | 2023-04-14 | -- | |
4 |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限你(单位)于2023年5月4日前(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二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8号)办理纳税申报。 ...更多 | --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2023-03-24 | 海税一分限改〔2023〕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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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621执恢53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20-11-04 |
2 | 合同纠纷 | (2013)安商初字第047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 被告: 朱建军,Y某某,南通建荣特种防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 641341.65 | 一、被告Z某某、Y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借款本金632873.60元,利息、罚息8468.0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并按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若被告Z某某、Y某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有权以被告Z某某、Y某某所有的位于海安县雅周镇周机村四组1幢、2幢的房屋和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和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部分,仍由被告Z某某、Y某某偿还。
三、被告南通建荣特种防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建荣特种防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Z某某、Y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10179元,减半收取509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110元,由被告Z某某、Y某某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Z某某、Y某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79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更多 | 2013-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