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王玉怀
911301843084442144
1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开路北侧建筑公司办公楼3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0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14条,开庭公告22条,失信被执行人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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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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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经营异常
吊销营业执照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冀市监石处〔2021〕13018421000261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6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民事判决书
--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322号
4
被执行人
其他
--
--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019)冀0184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617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郝建立、郝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59241.97元; 被告王玉怀、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25%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郝建立、郝彦霞、王玉怀、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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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320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民事判决书
--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323号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6
--
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07-09
--
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2-06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6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6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09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7-12-06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冀0184执513号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320号
新乐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冀0184执524号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322号
新乐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冀0184执525号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617号
新乐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冀0184执523号
2021-04-08
(2019)冀0184民初3323号
新乐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冀0184执5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冀0184民初3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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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2
追偿权纠纷
(2021)冀0184执52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5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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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3
追偿权纠纷
(2021)冀0184执52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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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4
合同纠纷
(2021)冀0184执513号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W某某名下北京牌冀A397XK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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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5
追偿权纠纷
(2021)冀0184执525号
被执行人
-
--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W某某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W某某名下北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限被执行人W某某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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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6
追偿权纠纷
(2019)冀0184民初3320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王玉怀,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659241.97
被告H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59241.97元; 被告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25%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H某某、H某某、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40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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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7
追偿权纠纷
(2019)冀0184民初3622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王玉怀,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362770.25
一、限被告X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62770.25元; 二、被告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25%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已实际收取),由被告X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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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8
追偿权纠纷
(2019)冀0184民初4010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362812.91
限被告W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62812.91元; 被告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25%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由被告W某某、S某某、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74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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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9
追偿权纠纷
(2019)冀0184民初3323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L某某,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297486.09
限被告T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97486.09元; 被告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25%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被告T某某、L某某、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76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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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10
合同纠纷
(2018)冀0184民初1817号
被告
原告: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
被告:
X某某,J某某,王玉怀,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400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8.1‰基础上上浮50%计算,时间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J某某、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J某某、W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保全费1860元,共计4520元,由五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532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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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10
2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L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6-16
3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6-15
4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5-06
5
追偿权纠纷
(2022)冀0184民初567号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5-06
6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4-21
7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4-20
8
追偿权纠纷
(2022)冀0184民初566号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4-01
9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2-04-01
10
追偿权纠纷
(2019)冀0184民初3622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加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W某某,X某某,新乐市亚坤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19-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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