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许雪良
91371625MA3C7AGM0T
1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义和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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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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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2-03-11
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鲁1625执67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22)第4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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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2
其他
(2021)鲁1625执恢1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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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3
合同纠纷
(2021)鲁1625执8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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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4
其他
(2021)鲁0305执1688号
被执行人
-
4530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X某某、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453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C某某、X某某、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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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5
其他
(2021)鲁0305执保265号
被申请人
-
44000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X某某、C某某月的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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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05财保284号
被申请人
-
44000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X某某、C某某月的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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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1625民初2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X某某,C某某月
186000
一、被告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与被告X某某共同向原告X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违约金6000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X某某向原告X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X某某对被告C某某月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5元,财产保全费1980元,由X某某负担3070元,X某某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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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8
申请保全案件
(2020)鲁1625财保179号
被申请人
-
292000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X某某、C某某的银行存款29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980元,由申请人X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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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1625民初3050号
被申请人
-
120000
冻结被申请人X某某、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X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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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1625民初2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X某某
博兴县人民法院
2021-01-1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1625民初305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博兴县鑫凯达厨房设备厂
博兴县人民法院
2020-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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