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建国
91330283662092434W
300万元人民币
-
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木吉岭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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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2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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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2022年底,与当事人合作的企业因支付不出货款,便将涉案2辆叉车抵给当事人。该2辆叉车主要用于厂内产品的搬运。根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查询,也未查询到该叉车的登记信息,认定该叉车并未办理检验。至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上述涉案2辆叉车未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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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0000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甬奉市监处罚2023270号
2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1日09时2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霞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5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5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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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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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57号
3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8日11时2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灵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0.1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3.1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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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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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66号
4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9月02日09时3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小港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4.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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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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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70号
5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8日10时0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小港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6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4.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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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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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59号
6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9日11时5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霞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8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8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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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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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60号
7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6日11时4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霞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7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4.7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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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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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58号
8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8月13日07时2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霞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5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5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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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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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67号
9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3日09时1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小港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0.9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3.9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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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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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53号
10
车号为浙B0D538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5日13时5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余姚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6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6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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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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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19-09-2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564号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11执149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14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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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1民初3144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市鄞州东吴军江金属熔炼锻造厂,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汉迈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振钢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959031.25
一、原告宁波市鄞州东吴军江金属熔炼锻造厂、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振钢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986343.75元; 二、被告宁波汉迈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东吴军江金属熔炼锻造厂、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1986343.75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986343.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7元,由被告宁波汉迈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振钢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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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12民初927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宁波市鄞州东吴军江金属熔炼铸造厂,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汉迈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振钢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9-08-22
4
其他
(2019)浙0212民初4961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854454.99
被告宁波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4454.9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854454.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345元,减半收取6172.5元,财产保全费4792元,合计10964.5元,由被告宁波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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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411民初1075号
原告
原告:
奉化市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111750
准许原告奉化市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奉化市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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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汉迈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汉迈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2-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浙0212民初1231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宁波铭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11-14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苏0982民初39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宁波铭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军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