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鹏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姜汝荣
91330522847190137Y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8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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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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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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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浙税)许准字﹝2022﹞第(3806)号
新标准
330522240424898322448
业务需要
2022-01-1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
D330522S2021-0034
新标准
330522230301842828886
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长鹏科技有限公司”
2023-03-06
2099-12-31
湖州市长兴县水利局
3
湖长建消审字﹝2023﹞第0038号
新标准
湖长建消审字[2023]第0038号
同意
2023-06-30
2099-12-31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建字第3305222024GG0025429号
新标准
建字第3305222024GG0025429号
同意
2024-01-29
2099-12-31
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兴县林业局)
5
(浙税)许准字﹝2022﹞第(3327)号
新标准
330522240424896797864
业务需要
2022-01-1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6
长水许﹝2022﹞28号
新标准
330522220623823438036
你单位《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取水延续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延续取水条件,同意你公司延续取水,换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浙长兴)字〔2022〕第027号,有效期为2022年7月8日至2027年7月7日。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长兴县煤山镇,以煤山镇合溪北涧地表水为水源,取水口位于煤山镇合溪北涧(东经119゜45'24″,北纬31゜4'28″),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本项目原许可取水量为8.88万立方米/年,建设项目无退水。参考本项目近3年的实际用水量,并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经评估后核定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大许可水量为8.88万立方米/年,最大取水流量0.003立方米/秒,建设项目无退水。二、你单位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将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四、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季征收。五、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时,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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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2099-12-31
县水利局
7
330522202402050301
新标准
330522202402050301
通过
2024-02-05
2099-12-31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浙05民终1400号
上诉人
-
259200
一、维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但F某某工伤保险待遇259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但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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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2
劳动争议
(2017)浙0522民初7571号
被告
被告:
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453200
一、确认原告但F某某与被告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解除; 二、被告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但F某某工伤保险待遇453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但F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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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522民初339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56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P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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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522民初61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86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P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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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7)浙0522民初757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06-13
2
劳动争议
(2017)浙0522民初757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7-12-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522民初0339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6-0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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