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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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27民终366号 | 被上诉人 | - | 32557.45 |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博乐市鼎尚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款32050元;
三、上诉人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博乐市鼎尚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0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309元,被上诉人博乐市鼎尚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69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379元,被上诉人博乐市鼎尚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