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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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冀0731民初2360号 | 原告 | 原告: 涿鹿三合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涿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98060.5 | 被告涿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涿鹿三合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9224.2元,并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299612.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2021年6月30日;以599224.2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工程款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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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涿鹿三合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涿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2021-12-21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冀0731民初2360号 | 原告 | 原告: 涿鹿三合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涿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