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连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秀华
911101147990351826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定陵村河滩成套控制设备厂院内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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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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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147990351826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连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07-02-06
2027-02-0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5)金执字第3290号
申请人
-
--
依(2015)昌民(商)初字第1293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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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0091号
被上诉人
-
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元,由上海毕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一十元,由上海毕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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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3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连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毕博实业有限公司
72200
被告上海毕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连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费及运费共计十四万五千五百二十六元。 如果被告上海毕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五元,由被告上海毕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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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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