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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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变更税务登记 | -- | 2099-12-31 | 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 |
2 | 210102000016573 | -- | 变更 | -- | 2099-12-31 | 沈阳市和平区政务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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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辽08民终2891号 | 上诉人 | - | 974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上诉人中国观赏石协会战国红玛瑙专业委员会负担166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博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1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辽0882民初47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观赏石协会战国红玛瑙专业委员会 被告: 沈阳市博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8300 | 一、被告沈阳市博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观赏石协会战国红玛瑙专业委员会设备款83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沈阳市博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设备拉走,原告予以协助返还,返还时支付的运输费用和装卸搬运费用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沈阳市博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观赏石协会战国红玛瑙专业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816.67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观赏石协会战国红玛瑙专业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00元,保全费848.00元,鉴定费3000.00元,共计5717.00元,由被告沈阳市博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626元,原告承担10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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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8民终2891号 | 上诉人 | -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8民终3181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市博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观赏石协会战国红玛瑙专业委员会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