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崔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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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
-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姜家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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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票据纠纷
(2023)鲁16民终540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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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2
其他
(2023)鲁1621执221号之二
被执行人
-
159270.48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71××××4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270.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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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3
其他
(2023)鲁1621执221号之三
被执行人
-
159270.48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157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270.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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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4
票据纠纷
(2022)鲁1621民初3447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骏越地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迈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奕伶君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被告江苏迈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奕伶君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骏越地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江苏迈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奕伶君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将以上款项汇至原告常州市骏越地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常州芙蓉支行账户:106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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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5
--
(2022)渝0108民初18667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000
被告遵义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遵义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二被告应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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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6
--
(2022)渝0108民初1866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市永和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000
被告遵义市永和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遵义市永和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二被告应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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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7
其他
(2022)鲁16民辖终90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8-1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鲁16民终540号
被告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10
2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常州市骏越地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迈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奕伶君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启铭中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民县人民法院
2022-10-26
3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渝0108民初18667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22-09-22
4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鲁1621民初2142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骏越地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迈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奕伶君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民县人民法院
2022-09-06
5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常州市骏越地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迈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巨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奕伶君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民县人民法院
2022-0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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