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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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782执587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06-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782执5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2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782民初838号 | 原告 | 原告: 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建瓯市徐墩镇青纯岩茶厂 | 60000 | 一、建瓯市徐墩镇青纯岩茶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并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0元由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负担210元,建瓯市徐墩镇青纯岩茶厂负担673.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民申150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8-06-1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782执1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30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7民终1121号 | 上诉人 | - | 437034 |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
二、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T某某货款4370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0044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23699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T某某原审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36元,减半收取4318元,由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36元,由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30 |
7 | 其他 | (2017)闽07民辖终1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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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782民初838号 | 原告 | 原告: 武夷山市公泰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建瓯市徐墩镇青纯岩茶厂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