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

已吊销 东北
王明权
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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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仙霞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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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11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吉0106执80号
其他
-
--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01-29
2
--
(2023)豫1403民初10664号
其他
原告:
交通银行某分行
被告:
贾某生,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
608540.91
被告贾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某分行贷款本金608540.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608540.91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贾某生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北海支行;账户:×××02)或原告交通银行某分行指定账户。 二、被告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贾某生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4.59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共计9014.59元,由被告贾某生、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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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3
--
(2023)冀0632民初2167号
其他
原告:
交通银行某分中心
被告:
邵某
--
被告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共计102969.77元及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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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4
--
(2022)宁0104执恢910号
其他
-
--
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某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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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5
--
(2022)宁0104执10394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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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6
--
(2022)宁0104执9556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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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7
--
(2022)宁0104执10877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2022)宁0104执108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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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8
--
(2022)宁0104执9571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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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9
--
(2022)宁0104执5970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2022)宁0104执5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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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10
--
(2022)宁0104执11008号
其他
-
349837.54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荣的银行存款174918.77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荣的收入174918.77元;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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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合伙协议纠纷
B某某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
执行文书、拍卖
民间借贷纠纷
Y某某
东港市人民法院
2019-10-15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
L某某、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019-08-0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G某某、W某某、W某某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7-08-13

开庭公告 1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被告:
W某某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
--
原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Y某某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3
--
--
其他
被告:
Y某某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4
--
--
其他
被告:
Z某某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5
--
--
原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6
--
(2023)云0103民初8940号
原告
原告:
J某某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7
--
(2023)粤2071民初11381号
其他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0-11
8
--
(2023)粤2071民初20779号
其他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8-16
9
--
(2023)粤2071民初20780号
其他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8-16
10
--
(2023)粤2071民初20673号
其他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8-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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