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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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29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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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10-29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9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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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210176-1)公司变更[2016]第06020045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龙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 2031-05-10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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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1302民初761号 | 原告 | 被告: 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 | 509537.4 | 一、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龙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54768.7元及逾期利息(以254768.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南京龙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损失2941元;
三、上述两项合并后,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龙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51827.7元及逾期利息(以251827.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58元、保全费2520、鉴定费7500元,合计15978元,由原告南京龙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8元,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4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南京龙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更多 | 2018-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