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有江
91340100MA2TKW2M61
20000万元人民币
-
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万年埠路融创酒吧街15号楼1008室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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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1

被执行人 1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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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贤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3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按LPR,其中10万元自2022年8月22日计至清偿日止、20万元自2022年9月2日计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2023元,均由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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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11-06
〔2022〕皖0104民初14094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22年7月2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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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2023〕皖0104民初6218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二、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47元,由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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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2023〕皖01民终7998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保全费104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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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80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保全费104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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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93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97599.46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保全费1023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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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79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以欠付汇票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合肥荣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保全费104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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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70号
8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日升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票号为:230836103005020210623954838531)票据利息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23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43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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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06-08
〔2023〕皖0111民初3601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肥东瑞达石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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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01
〔2023〕皖0104民初951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乐平赣丰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本金10万元及自到期之次日即2022年5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乐平赣丰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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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01
〔2023〕皖0104民初3098号

失信信息 1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9001号
2023-11-06
(2022)皖0104民初14094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8070号
2023-10-18
(2023)皖0104民初6218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8041号
2023-10-18
(2023)皖01民终7998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6579号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70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6578号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80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6575号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93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6577号
2023-08-07
(2023)皖0104民初6279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8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11执7295号
2023-06-08
(2023)皖0111民初3601号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4458号
2023-06-01
(2023)皖0104民初951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4481号
2023-06-01
(2023)皖0104民初3098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6830
(2024)皖0104执5172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2
200000
(2024)皖0104执5073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3
214932
(2024)皖0111执4005号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4
104087
(2024)皖0104执4238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5
100000
(2024)皖0104执4027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6
101020
(2024)皖0104执3939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7
140305
(2024)皖0111执2774号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8
719706
(2024)皖0111执1698号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9
105201
(2024)皖0104执1330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10
203041
(2024)皖0104执902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浙0521执281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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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2
票据纠纷
(2022)浙0521民初399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0000
一、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2022年7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5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4元,由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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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3
票据纠纷
(2022)鄂0191民初8840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渝之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昇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重庆渝之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重庆渝之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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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4
其他
(2020)皖0521民初5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2020-04-14

法院公告 1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KY2M61)、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8P86J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5
裁判文书
票据纠纷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梓晨金属有限公司、杭州豪利索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筑章立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君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玖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代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轩腾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6
裁判文书
票据纠纷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12-24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纠纷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安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梓晨金属有限公司、杭州豪利索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筑章立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君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玖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代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轩腾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纠纷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达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泛浙石材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10-15
9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家傲建材经营部经营者、Z某某、宁波市鄞州钟公庙飞鹏建材经营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家傲建材经营部经营者、Z某某、宁波市鄞州钟公庙飞鹏建材经营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皖0104民初7156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云昕石材经营部
被告:
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2
--
(2024)皖0104民初3382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云昕石材经营部
被告: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3
--
--
被告
原告:
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4
--
(2023)皖0104民初16531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5
--
(2023)皖0104民初14725号
被告
原告:
舒城县华成采石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顶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6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皖0104民初11415号
其他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9-18
7
--
--
被告
原告:
侯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9-12
8
--
--
被告
原告:
侯材惠通(福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9-05
9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皖0104民初6273号
其他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25
10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皖0104民初6274号
其他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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