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家(杭州)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杨晶超
91330109MA2GNA9X57
105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戈雅街3、5号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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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9200514521702844
新标准
330109200514521702844
美好家(杭州)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5-14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330000200611923593637
新标准
(杭萧税) 许准字 〔2
关于美好家(杭州)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2020-06-1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民初5879号
第三人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
--
一、原告F某某与被告W某某、第三人美好家(杭州)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贝壳平台编号为D100000591901《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W某某双倍返还原告F某某购房定金共计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2元,合计367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原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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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定金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民初5879号
其他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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