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罗聪
91430300320546600R
500000万元人民币
-
湘潭市昭山示范区两型产业中心(昭山乡金兰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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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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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南路盘龙大观园入口附近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涉嫌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南路盘龙大观园入口附近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没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属于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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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1-10
(潭)城罚决字〔2022〕第67号
2
你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南路与嵩塘路(仰天湖)交汇处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涉嫌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南路与嵩塘路(仰天湖)交汇处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没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属于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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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1-10
(潭)城罚决字〔2022〕第66号
3
你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南路昭山风景区入口处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涉嫌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南路昭山风景区入口处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没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属于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更多
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1-10
(潭)城罚决字〔2022〕第71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湘03民终1265号
被上诉人
-
355994.79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六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X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66020.84元(已支付5000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P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9973.95元(已支付10000元); 五、驳回X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由P某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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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湘0304民初661号
被告
原告:
X欧阳思华,P欧阳思华
被告:
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773501.52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欧阳思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63223.9元(已支付50000元,还需赔偿213223.9元); 二、被告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欧阳思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128.22元(已支付20000元,还需赔偿2128.2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P欧阳思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9915.64元(已支付10000元,还需赔偿79915.64元); 四、被告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欧阳思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405.71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P欧阳思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685.86元(其中赔偿原告P欧阳思华1033.08元,8652.78元支付给垫付人被告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六、驳回原告X欧阳思华、P欧阳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P欧阳思华负担1520元,由被告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0元。 综上,付款明细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P欧阳思华2553.08元(1033.08元+15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还应支付原告X欧阳思华215352.12元(213223.9元+2128.2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还应支付原告P欧阳思华84920.2元[79915.64元+(8652.78元-1520元-2128.22元)];被告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P欧阳思华401.15元(1520元+2128.22元+5405.71元-8652.7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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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湘0304民初293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P某某,P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281333
准许原告X某某、P某某、P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X某某、P某某、P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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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74民初1487号
被告
原告: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昭山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0-08-26
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74民初1486号
被告
原告: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昭山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昭山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2020-0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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