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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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滨审批一室准﹝2023﹞480号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证明 | 油库改造提升项目一码头消防工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2023-11-10 | 2025-11-10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2 | 空 | -- | 暂未入库 | -- | -- | 投资项目处 | |
3 | 津市场监管﹝滨﹞食许准字﹝2020﹞第03359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 2020-05-09 | 2025-05-08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津市场监管(滨)食变许准变字﹝2020﹞第13516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2020-12-29 | 2025-05-08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190809150401163000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2019-08-12 | 2024-08-11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6 | 津滨审批一室准﹝2020﹞382号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 涠洲12-8油田东区自安装井口平台项目 | 2020-07-25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7 | 津滨审批环WGBA﹝2016﹞52号 | 批复 |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采油前供库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 | 2016-12-19 | 2099-12-31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8 | 20211110140224080539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 陆丰12-3油田FPSO建造项目 | 2021-11-11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9 | 9112011660071922X4 | 营业执照 |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 2002-02-25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2021040114394982968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辐射安全许可 | 2021-04-06 | 2026-04-06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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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0)粤72民初98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 2345290.29 | 一、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海事申报服务费725438.56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海事申报服务费608447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海洋工程设备(蝶阀和快速接头)2018年租金679617.42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海洋工程设备(蝶阀和快速接头)2019年租金211787.31元及该款项利息损失(以19999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以11792.9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海洋工程设备(蝶阀和快速接头)2020年1月至7月2日期间的租金12万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1.88元,由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19.19元,由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负担24802.69元。原告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7921.88元,本院依法向其清退2480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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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72民初98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 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0-29 | |
2 | 其他 | (2020)粤72民初88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瑞祥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 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