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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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5-07-09 | -- | 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已公示 | 2016-04-15 |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5-07-07 | -- | 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已公示 | 2016-04-15 |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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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苏民申5000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12-25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苏09民终2113号 | 被上诉人 | - | 179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上诉人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01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苏0902民初5902号 | 原告 | 原告: 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被告: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鞍山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源分公司,Y某某1,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 388664.3 | 一、被告鞍山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源分公司、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209280.8元。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179383.5元。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原告盐城市顺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3423元,被告鞍山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源分公司、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23元,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