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正健康护理(盐城)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毅
91320922MA23YL8B7Q
2000万元人民币
-
盐城市滨海县八滩镇金八滩大道1号B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其他
罚款金额28,692.83元;没收违法所得5,037.91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更多
693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滨市监处罚202400064号
2
1、《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2、《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八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更多
其他
被处罚单位:昌正健康护理(盐城)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滩镇邮政编码:2245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毅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8675134518违法事实及证据:主要违法事实: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等较大以上风险,未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进行对外公示;企业未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档案;企业年产22亿片一次性卫生护理用品及3万吨日化用品项目,2021年10月22日经滨海县行政审批局备案,日化用品、棉柔巾生产线于2022年1月投入生产,截止2022年4月25日,该项目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证据材料:1、你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主要负责人任命书》、《安全员任命书》,张俊、刘学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拍摄照片4张、《现场检查记录》(苏盐滨应急现记[2022]56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盐滨应急责改[2022]498号)各1份;3、公司主要责任人张俊、安全员刘学东的《询问笔录》各1份;4、公司《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八滩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投资额情况说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资产投资清单》1份;5、公司《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6、你公司提供的《隐患整改计划表》1份、《小微安全保保险单》,八滩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证明》1份。以上行为中:1.你(单位)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等较大以上风险,未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进行对外公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你(单位)未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八条。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你(单位)年产22亿片一次性卫生护理用品及3万吨日化用品项目,2021年10月22日经滨海县行政审批局备案,日化用品、棉柔巾生产线于2022年1月投入生产,截止2022年4月25日,该项目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采纳情况: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账户名:滨海县财政局,账号1002513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更多
12500
盐城市滨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2-05-28
(苏盐滨)应急罚〔2022〕55号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民终6615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91民初586号
原告
原告:
昌正健康护理(盐城)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威赛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3-03-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