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谢昌鹏
91330326663900018D
388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益成嘉园1-2-3幢12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5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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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3月28日,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当事人建设的位于平阳县新兴产业园H-15地块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发现该项目1#楼室内地坪标高7.15m(土0.00)、2#5#号楼室内地坪标高7.55m(0.00)、室外地坪标高7.03m-7.51m,竣工后标高比审批设计标高增高1.3m-1.7m。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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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整。
2400000
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14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73号
2
当事人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6月19日,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当事人依法取得平阳县新兴产业园H-15地块建设使用权,用于丽景湾项目开发。按照规划设计丽景湾项目建成住宅产权820户,商业产权126户。2022年06月20日,丽景湾项目通过住建部门的竣工验收,并于06月25日开始交房。关于自来水报装费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市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通知》(温发改价〔2021〕25号),相关原文“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即政府明令取消新建商品房自来水报装费的收费项目,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情况下,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与业主签订的丽景湾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有关条款,约定自来水报装费由买受人承担,并在产权交付结算时统一收取业主自来水报装费。在2022年06月25日至07月25日期间,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按352元/户的标准收取600户住宅业主自来水报装费、按600元/户的标准收取85户商业产权业主自来水报装费,共计违法所得262200元。2022年07月26日,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案发之前主动停止收取自来水报装费,并主动启动退费工作。至2022年09月21日止,自来水报装费全部清退到位。为了提升丽景湾项目的销售业绩,温州益成置业有限于2019年12月委托平阳县罗兰广告服务部(已另行处理)印制并发布商业广告。其中彩色单页广告和展架广告涉及丽景湾项目,广告中“4.2米层高”的表述与丽景湾项目一号楼4至11层实际层高4.18米不符。当事人累计委托印制彩色单页广告5000张并放置在丽景湾项目售楼处供顾客自取,费用1560元(含制版费);当事人委托喷绘并制作1个展架广告(1#喷绘黑布穿绳留边打扣)放置在丽景湾项目售楼处门口供顾客观看,费用4326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尚未发布更正公告消除影响,相关广告费用合计5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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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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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4
平市监处罚〔2022〕840号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326201120831181361
新标准
330326201120831181361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办理
2020-11-20
2099-12-31
省人防办
2
330326201120831528788
新标准
330326201120831528788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办理
2020-11-20
2099-12-31
省人防办
3
-
旧标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2065-12-24
住建局
4
平水许﹝2022﹞18号
新标准
平水许〔2022〕18号
同意
2022-05-07
2099-12-31
平阳县水利局
5
330326201120831453285
新标准
330326201120831453285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办理
2020-11-20
2099-12-31
省人防办
6
330326200721325490564
新标准
330326200721325490564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7-21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浙平水保表字(2021)第18号
新标准
浙平水保表字(2021)第18号
同意
2021-12-29
2099-12-31
平阳县水利局
8
330326200106917282463
新标准
330326200106917282463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1-06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3民终6134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9元,由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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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2
其他
(2020)浙0326执67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浙0326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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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3
其他
(2020)浙0326民初2512号
原告
原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000
准予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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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4
其他
(2020)浙0326民初1283号
被告
原告:
鳌江镇瓯南御园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11200
驳回原告鳌江镇瓯南御园业主委员会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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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浙0326民初1311号
被告
原告:
鳌江镇瓯南御园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11200
准予原告鳌江镇瓯南御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鳌江镇瓯南御园业主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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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浙03民终35号
被上诉人
-
86720
准许上诉人D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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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浙0326民初197号
其他
-
--
--
2017-01-23
8
合同纠纷
(2016)浙0326民初736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119.28
一、被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119.28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C某某负担197元,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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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9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326民初6480号
原告
原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X某某
711405.61
一、被告W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711405.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为7903.16元,加上从2016年9月1日起以711405.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1元,减半收取计5620.50元,由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元,W某某、X某某负担55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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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10
合同纠纷
(2016)浙0326民初2773号
原告
原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940000
一、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9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132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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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326民初756号
原告
原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3-12
2
--
(2024)浙0326民初55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D某某,C某某,C某某,Z某某,C某某,F某某,W某某,L某某,Y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3
--
(2023)浙03民终6134号
被上诉人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19
4
--
(2023)浙03民终6134号
被上诉人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31
5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18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10-17
6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13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Y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09-06
7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12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X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09-01
8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729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06-13
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18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06-08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13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Y某某
被告: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04-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