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闽0102民初103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4500000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L某某作为新农耕公司的股东,其有义务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期限向公司账户足额缴纳出资,现上述期限已届至,而L某某未向公司账户缴足出资,已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L某某辩称的其已将出资款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仅凭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而其又不同意对相关账务申请审计,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上述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8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闽0102民初876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4500000 | 本院认为,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和批准,其效力及于公司及所有股东,公司章程中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的约定,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对公司作出的为一定给付的承诺,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新农耕公司于2014年4月4日登记成立,根据新农耕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五年内缴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现公司已成立满五年,L某某仍未向公司缴纳出资,已构成违约,应对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
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申请公司清算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2 | 股东出资纠纷 | (2020)闽0102民初103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
4 | 股东出资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农耕时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