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已吊销 京津冀华北
邴珩
91110118MA056PA22C
--
-
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西大桥村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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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9585813161Y
新标准
营业执照
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1-11-18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民申6341号
其他
-
--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2024-02-29
2
--
(2023)京01民终314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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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3
--
(2022)京0109民初5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701540
一、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L某某款项591280元,并向L某某支付违约金110000元;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5元,由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08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L某某负担482元,已交纳。保全费4268元,由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公告起诉材料费用260元及公告判决书费用(以收费票据为准),由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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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4
--
(2022)京01行终141号
上诉人
-
--
一、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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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5
--
(2022)京0109民初559号
被申请人
-
974397
一、冻结L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科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224861元; 二、上述第一项内容冻结成功后,以749536元数额为限,冻结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哈尔滨银行的存款,以及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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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6
--
(2021)京0109行初103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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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7
--
(2019)京0109民初694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鑫合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贺鑫,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110000
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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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8
--
(2018)京01民终898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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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9
--
(2017)京0109民初520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510000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工程款510000元。 二、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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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10
--
(2018)京01民辖终40号
被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Z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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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地产开发
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9
2
裁判文书
房地产开发
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2-08-18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2-08-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9)京0109民初694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鑫合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H某某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19-1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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