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岗贝社区居民委员会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叶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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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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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9)粤1971民初447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东莞市格威电子有限公司,L某某,东莞市旗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长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岗贝社区居民委员会
41457.05
一、被告东莞市格威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D某某、X某某赔偿损失25514.17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D某某、X某某赔偿损失8504.73元; 三、被告东莞市长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D某某、X某某赔偿损失7438.15元; 四、驳回原告D某某、X某某对被告东莞市旗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D某某、X某某对被告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岗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D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D某某、X某某负担22.9元,被告东莞市格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37.05元,被告L某某负担179.02元,被告东莞市长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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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2
其他
(2018)粤行申1487号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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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新世界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再审申请
2019-03-15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8)粤19民辖终144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1-29
4
其他
(2018)粤19行终166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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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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