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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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 不予受理相同行政许可时限1年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06-2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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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JZ安许证字﹝2010﹞0015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期申请 | 2022-08-10 | 2025-08-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暂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叶城县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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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31民终743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Y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子 勤审判员 杨 磊审判员 尼牙孜艾力·吾布力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疆 美 ...更多 | 2023-05-15 |
2 | 其他 | (2021)新3101民初448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F某某,S某某,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76270.71 | 一、被告W某某、F某某、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劳务费及临时设施费1312137.2元(1212137.2元+100000元);
二、被告W某某、F某某、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利息54727元及自2021年7月19日按年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3.02元,减半收9406.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06.5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H某某负担1729.51元,被告W某某、F某某、S某某负担12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14 |
3 | 合同纠纷 | (2022)新3125民初899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 -- | 本案按原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2022-03-10 |
4 | 其他 | (2021)新3101民初5053号 | 被告 | 原告: 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公司) 被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 45000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原告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9 |
5 | 合同纠纷 | (2021)新31民终163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2-18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新3101民初77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200000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6-23 |
7 | 合同纠纷 | (2019)新3124民初1129号 | 被告 | 原告: 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K某某 | 12000 | 一、确认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二、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
三、驳回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06 |
8 | 合同纠纷 | (2019)新民终396号 | 上诉人 | - | 6340329.22 | 一、维持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1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170164.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1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剩余工程款3170164.61元为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425元(鸿鑫公司已预交),由鸿鑫公司负担216152元,由西昌公司负担19273元;鉴定费162650元(鸿鑫公司已预交80000元),由鸿鑫公司、西昌公司双方各负担81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7.6元(鸿鑫公司已预交),由鸿鑫公司负担82570.6元,由西昌公司负担82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12 |
9 | 合同纠纷 | (2019)新3126民初238号 | 被告 | 原告: 疏勒县丰源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247370.4 | 一、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疏勒县丰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206142元(贰拾万陆仟壹佰肆拾贰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疏勒县丰源建筑器材租赁站违约金41228.40元(肆万壹仟贰佰贰拾捌元肆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疏勒县丰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对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9.20元,减半收取3464.60元,由原告疏勒县丰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1264.60元;由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8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新31民初22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70164.61 | 一、被告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170164.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6152元,由被告负担19273元;鉴定费162650元(原告已预交80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81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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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庭传票 |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 W某某,F某某,S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6 | |
2 | 开庭传票 | 房地产开发 | S某某,F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8 | |
3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 F某某、S某某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2023-01-19 | |
4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喀什泰三丰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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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3125民初957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教育局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2022-03-15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新3125民初958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教育局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2022-03-15 | |
3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新31民终740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6 | |
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0)新31民终556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6 |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新3124民初3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2020-05-14 |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新3124民初3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2020-05-14 | |
7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19)新3124民初1129号 | 被告 | 原告: 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K某某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