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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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 2065-03-26 | 人行市中心支行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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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浙03民终144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0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0381民初393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盛中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方正阀门集团(温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81300 | 被告方正阀门集团(温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盛中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81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上浮百分之三十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保全费1426元,合计3389元,由被告方正阀门集团(温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22 |
3 | 劳动争议 | (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37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方正阀门集团(温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方正阀门集团(温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原告C某某补缴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依法可以补缴的社会保险,其中依法应由劳动者负担部分,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