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泰福民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梁艳
91420106303398597R
2000万元人民币
-
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D18栋1单元2层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420106303398597R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铁路工程材料及设备、高低压成套设备、机电设备、防护栅栏、金属制品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批零兼营;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建筑机具及设备、脚手架、模板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19-06-13
2034-05-22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鄂0683民初302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武汉华泰福民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5636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9145.71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286.43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9-10-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7101民初4573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华泰福民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022-08-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7101民初4573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华泰福民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022-07-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7101民初3983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华泰福民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022-06-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