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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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云0114民初2975号 | 原告 | 原告: 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W某某,W某某 | 20037.08 | 一、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W某某、W某某签订的《云南省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13日解除;
二、由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截至2022年4月20日的欠付租金及上下车费、维修费、清理费共计433066.05元;
三、由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钢管1533.7米、扣件12819个、顶托942套、30内套168套,若不能返还,则由被告W某某、W某某根据实际不能返还的租赁物数量按照钢管15元/米、十字扣件5元/套、直接转向扣件7元/套、顶托15元/套、连接头5元/支的标准赔偿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相应损失;
四、由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1元/套/天、顶托0.03元/支/天、连接管0.025元/支/天的标准支付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若不能返还,截至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赔偿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租金(占用费);
五、由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六、驳回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4元,由原告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负担330元,被告W某某、W某某负担9324元。保全费3447元,由被告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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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云0114民初2975号 | 原告 | 原告: 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W某某,W某某,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6-28 | |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云0114民初2975号 | 原告 | 原告: 呈贡明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W某某,W某某,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