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王新亮
911502026706674026
6000万元人民币
-
东河区巴彦大街144号华鹿大厦六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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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50201201712250101—13057
旧标准
--
施工许可
--
2099-12-31
市城建委行政审批科
2
包住建消验字﹝2021﹞第010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021-03-25
2099-12-31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150201201711220101—13057
旧标准
--
施工许可
--
2099-12-31
市城建委行政审批科
4
包住建消验字﹝2021﹞第012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021-04-07
2099-12-31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包住建消审字﹝2021﹞第002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
2021-01-06
2099-12-31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核字第150202202000002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维多利广场
2020-02-11
2099-12-31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7
150201201706020101—13057
旧标准
--
施工许可
--
2099-12-31
包头市城乡n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2)内0202民初72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玉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W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W某某已预交),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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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内02民终76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28元,由上诉人包头市Y玉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28元,由上诉人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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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0)内0202民初2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包头市玉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滨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山西滨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17395
一、被告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包头市玉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付原告Z某某财产损失费12895元,租赁房屋费4500元,鉴定费5050元,共计2244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山西滨汾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山西滨汾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28元,减半收取861.64元,原告Z某某负担610.25元,被告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包头市玉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5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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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0)内0202民初1812号
第三人
-
--
一、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案中不得执行座落于××区房屋。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3334.5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1667.25元,第三人Y某某承担166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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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7)内0202民初29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X某某
60774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36元,减半收取计659.68元,由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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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6
合同纠纷
(2016)内0202民初2379号
被告
原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筑建材厂
被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08401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筑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75.6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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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7
合同纠纷
(2015)包东民初字第27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博思堂龙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432.24
一、被告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博思堂龙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0万元。 二、被告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博思堂龙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付清本金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费2432.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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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11-16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11-14
3
其他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10-08
4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10-08
5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7-15
6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7-11
7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6-24
8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6-01
9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6-01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包头市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4-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