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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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税一分)许准字﹝2019﹞第(56)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7-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日税一分通﹝2020﹞153号 | 《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2020-03-1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3 | (日税一分)许受字﹝2019﹞第(63)号 |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7-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4 | 540200280003014 | --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 | 日喀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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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藏0202民初1325号 | 被告 | 原告: 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龚建国 | 28038220 | 一、被告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019,110元;二、被告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14,019,11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支付利息;三、被告龚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17.16元,由原告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0,712.74元;被告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龚建国连带负担105,40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