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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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74民终13号 | 其他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4-02-02 |
2 | -- | (2023)沪0120民初11117号 | 其他 | 被告: 张某1,宋某2 | 253247082.76 | 一、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贷款本金55000000元;
二、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1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的逾期利息2688888.87元,及以5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律师费500000元、保全保险费58193.89元;
四、被告某某公司2、张某1、宋某2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7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某某公司2、张某1、宋某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追偿;
五、若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届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某某公司1可以与被告张某1、宋某2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罗山路1739弄158号1-3层房产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70000000元范围内由原告某某公司1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某1、宋某2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060元,由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2、张某1、宋某2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10-30 |
3 | -- | (2023)沪74民辖终25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8-11 |
4 | -- | (2023)沪0120民初5863号 | 其他 | 被告: 陈某1 | 32763500 | 一、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贷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1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律师费25万元、保全保险费1.35万元;
四、被告某某企业某某公司3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陈某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某企业某某公司3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1追偿;
五、若被告陈某1届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某某公司1可以与被告某某企业某某公司3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大境路52号底层商场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50万元(两次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分别为750万元和1500万元)的范围内由原告某某公司1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某某企业某某公司3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1继续清偿;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某企业某某公司3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34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441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60元,被告陈某1、某某企业某某公司3共同负担883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反诉原告某某企业某某公司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6-27 |
5 | -- | (2023)沪0120民初607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 | 131130030 | 一、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二、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月11日本金逾期利息915,030元,及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5,000元;四、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的,则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204号、206号、208号、210号、212号、214号、216号、218号、220、222号、224、226号、228号、230号、232号、234号、236号、316号、318号、320号、322号、326号、328号、330号、332号、336号、340号(101、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342号、346号、348号、350号、仓汇路730号、760号、762号、764号、766号、768号、770号、774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债权50,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华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6-26 |
6 | -- | (2023)沪0120民初607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D某某,D某某,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11570473.77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0元;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月11日的利息890,611.11元、利息罚息43,196元、本金逾期利息414,666.66元;三、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2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2,000元;五、被告D某某、D某某、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被告上D某某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3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D某某、D某某、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D某某追偿;六、若被告D某某届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的,则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D某某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虹桥路128号1号楼1703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债权33,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D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D某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502元,由被告D某某、D某某、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D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6-26 |
7 | -- | (2023)沪0120民初11117号之二 | 其他 | 被告: 宋某 | -- | 驳回被告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6-07 |
8 | -- | (2023)沪0120民初607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 | 131150779.34 | 一、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000元;二、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月11日的本金逾期利息1,391,416.67元、利息罚息29,862.67元;三、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29,500,000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9,500元;五、被告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若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的,则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204号、206号、208号、210号、212号、214号、216号、218号、220、222号、224、226号、228号、230号、232号、234号、236号、316号、318号、320号、322号、326号、328号、330号、332号、336号、340号(101、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342号、346号、348号、350号、仓汇路730号、760号、762号、764号、766号、768号、770号、774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债权50,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180元,由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会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而之广告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D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5-30 |
9 | -- | (2022)沪0120执恢124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26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17 |
10 | -- | (2023)沪0120民初11117号之一 | 其他 | - | 58193888.87 |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原某某集团)股份公司】、某某公司2、张某、宋某2银行存款计58193888.8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5-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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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瑞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L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
2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瑞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刘..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
3 | 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格菱堡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瑞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3-03 | |
4 |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格菱堡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2-05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上海格菱堡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瑞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S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9-11-24 | |
6 |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上海格菱堡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华(集团)有..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
7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F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5-12-30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5-11-04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5-09-26 | |
10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5-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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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20民初709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上海宸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伊人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2 | -- | (2024)沪0120民初709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上海宸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伊人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3 | -- | (2024)沪0120民初696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伊人商务有限公司,J某某,上海利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琮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4 | -- | (2024)沪0120民初696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伊人商务有限公司,J某某,上海利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琮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5 | -- | (2023)沪0120民初2289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顾臻实业有限公司,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HUANGJIAN,Q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6 | -- | (2023)沪0120民初2289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顾臻实业有限公司,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HUANGJIAN,Q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7 | -- | (2023)沪0120民初2289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顾臻实业有限公司,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HUANGJIAN,Q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
8 | -- | (2023)沪0120民初2289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顾臻实业有限公司,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HUANGJIAN,Q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
9 | -- | (2023)沪0120民初2065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仁怀市荣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上海荣光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
10 | -- | (2023)沪0120民初2065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仁怀市荣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上海荣光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