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罗斌
92450602MA5NFC1E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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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68号阳光海岸蔚蓝假日二组团27号楼2单元15层1507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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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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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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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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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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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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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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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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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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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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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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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602民初3948号
原告
原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
被告:
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某友
8000
1、被告付某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支付款项8000元; 2、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已预交),由被告付某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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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
--
(2023)桂0602民初3950号
原告
原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
被告:
广西绿山生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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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广告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3948号
原告
原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
被告:
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0-16
2
广告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3951号
原告
原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
被告:
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3
广告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3948号
原告
原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比高广告制作中心
被告:
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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