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曹和平
91420281764121777X
200万
-
大冶市大箕铺叶花香小区8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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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鄂0281执3237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9-30
2
其他
(2022)鄂0281执180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1804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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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3
3
其他
(2021)鄂0281民初2926号
被告
原告:
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870789.74
一、被告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87747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93315.44元; 二、驳回原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310元,由原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被告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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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鄂0281民初2926号
被告
原告:
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1-07-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281民初4330号
被告
原告:
大冶市鑫聚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19-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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