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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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22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肇庆市百花中学 | 60770.72 | 一、被告肇庆市百花中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补偿款60770.72元。
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Q某某承担800元,被告肇庆市百花中学承担139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Q某某预交,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肇庆市百花中学承担的受理费,由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Q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