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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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新工商)内登记字﹝2020﹞第25100538号 | 设立通知书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0-01-19 | 2099-12-31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360122MA394EGL4E | 经营许可证 |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更多 | 2020-01-19 | 2099-12-31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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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赣0112民初528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有道科技有限公司,殷佳君 | 110000 | 一、被告泰兴市有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殷佳君对上述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泰兴市有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殷佳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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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425民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2 | -- | (2024)赣0425民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3 | -- | (2024)赣0425民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4 | -- | (2024)赣0425民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5 | -- | (2024)赣0425民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6 | -- | (2024)赣0425民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步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 | 2024-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