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周迪强
91360500775865704J
--
-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江口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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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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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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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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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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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5民终93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1元,由上诉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负担7829元,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负担79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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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502民初1397号
原告
-
1253043.52
一、被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35235.55元; 二、原告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7102.8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705.08元,合计817807.97元; 三、驳回原告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3元,反诉受理费8302元,合计14525元,由原告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负担8267元,被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负担6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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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3
劳务合同纠纷
(2016)赣0502民初10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7800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人工费78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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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赣0502民初10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C某某,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108000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工程款1080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本金108000元从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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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6)赣0502民初10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12000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架子工人工费120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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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502民初1397号
原告
原告: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被告: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05-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502民初1397号
原告
原告: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被告: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04-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502民初1397号
原告
原告: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水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被告: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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