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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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6-30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0-06-30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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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241010000001936265 | 郑州特种变压器厂注册登记许可 | 变压器制造及修理,变压器配件,变压器(凭证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更多 | 2014-05-13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410105000199172 | 营业执照 | 普通 | 2021-10-18 | 2099-12-31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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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4执146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该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07-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84民初8887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特种变压器厂 被告: 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 156000 | 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特种变压器厂支付货款156000元及利息(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20-12-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5执6690号 | 其他 | - | -- | -- | 2020-06-2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5执6688号 | 其他 | - | -- | -- | 2020-06-2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终4028号 | 被上诉人 | - | 1493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终4026号 | 被上诉人 | - | 5449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9元,由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5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民初33704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特种变压器厂 被告: 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1049664.18 | 一、被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特种变压器厂货款1049664.18元及违约金(以1049664.1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特种变压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特种变压器厂负担2749元,由被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20-02-2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民初33707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特种变压器厂 被告: 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280000 | 一、被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特种变压器厂货款28万元及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特种变压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6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郑州特种变压器厂负担345元,由被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20-02-28 |
9 | 其他 | (2019)豫0105财保2038号 | 申请人 | - | 1522013.06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2013.0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1-04 |
10 | 其他 | (2019)豫0105财保2033号 | 申请人 | - | 351400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4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1-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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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豫0184民初8887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特种变压器厂 被告: 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终4028号 | 被上诉人 | -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