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冬亮
914110245610194658
1000万元人民币
-
鄢陵县安陵镇北环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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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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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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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186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M某某,Z某某,X某某,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圣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诉。
2023-03-16
2
其他
(2021)豫0191执1777号
被执行人
-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5-28
3
合同纠纷
(2019)豫0191民初5157号
被告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
被告:
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李俊波,J某某,N某某,邢利娜,李志强,L某某,N某某,L某某
2494244.9
一、被告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借款本金2466000元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905.6元、罚息27326.17元、复利13.13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N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N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5元,减半收取1337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负担3378元,由被告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N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N某某、X某某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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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4
合同纠纷
(2019)豫0191民初5172号
被告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
被告:
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强,L某某,李俊波,J某某,L某某,Y某某,N某某,邢利娜
3537046.68
一、被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借款本金3482260.06元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罚息54786.62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J某某、L某某、Y某某、N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99元,减半收取17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负担2550元,被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J某某、L某某、Y某某、N某某、X某某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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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5
合同纠纷
(2019)豫0191民初5151号
被告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
被告:
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波,J某某,N某某,邢利娜,李志强,L某某
1963226.95
一、被告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借款本金1943726.95元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罚息19500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N某某、X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8元,减半收取112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负担1239元,被告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N某某、X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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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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