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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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鄂0281执227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2271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11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2民初7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 被告: 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李朝志 | -- | 一、被告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4113840.27元及自从2020年7月4日逾期还款利息(其中,本金14999889.94元为基数,复利以11085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805%分别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8045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805%分别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38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8045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分别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Y某某、L某某、李朝志对被告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对被告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以鄂土资政信(2018)104号抵押登记的采矿权、阳工商(2018)抵登97号动产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拍卖或变卖所得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李朝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3-10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鄂0281民初38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李朝志,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 | 228833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23833元(已扣减支付的14100元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参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应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原告W某某负担50元,被告L某某、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2-24 |
4 | 合同纠纷 | (2019)粤0605执142号之九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3-19 |
5 | 劳动争议 | (2014)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03号 | 被上诉人 | - | -- | -- | 2014-02-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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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阳新绿宇服装厂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6-03-1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湖北绿宇服饰有限公司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5-08-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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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鄂0281民初38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L某某 | 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1-02-23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 |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1-02-23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阳新绿宇服装厂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16-06-20 | |
4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阳新县金瓶山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绿宇服饰有限公司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2015-11-23 |